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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一水泥厂6人死亡事故原因查明 建议处罚 兼职安全员 董事长 经理一大批相关人等(下)

发布时间:

2022-11-29 20:25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1、郑树生,涿鹿建胜瑞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违法承揽超营业范围的业务;违章组织、指挥清库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赵贵兵,涿鹿建胜瑞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3、邵继财,涿鹿建胜瑞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4、李玉山,涿鹿建胜瑞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5、左锦瑞,涿鹿建胜瑞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6、赵兴功,涿鹿建胜瑞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人员。

 

1、王青海,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物资供应部副部长,负责外委施工单位资质、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审核。工作失职特别严重,对承包方资质关键资料漏审漏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鲍亚东,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兼水泥车间主任。未监督落实清库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未发现和制止夜间清库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李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水泥车间兼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清库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清库作业的违章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

 

2、姚治中,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清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清库作业违章作业行为,未督促落实清库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

 

3、孙涛,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物资供应部部长,负责对外委施工队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审。工作严重失职,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1.5万元。

 

4、王海,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运行部部长。未认真落实水泥车间和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1.5万元。

 

5、李新元,原金隅冀东水泥张家口区域公司副经理(现调任金隅冀东滦县水泥有限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外委施工队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终审。工作失职,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并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4万元。

 

6、孙建超,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未认真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严格对外委施工队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清库作业未履行日常安全检查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并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0.8万元。

 

7、白宝剑,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并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1万元。

 

8、乔柱,金隅冀东水泥张家口区域公司经理助理,负责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检查,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2万元。

 

9、齐雪峰,原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金隅冀东水泥张家口区域公司副经理),分管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对相关部门和外委工程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3.5万元。

 

10、张满江,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协助董事长负责企业行政全面工作;同时兼任金隅冀东水泥张家口区域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张家口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计9.12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