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例(下)
发布时间:
2022-11-29 20:25
上文中提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的培训时间,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来看!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注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这可是两个原安监总局令,可不要弄混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六、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见上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时间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时间50%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部分安全培训档案未按照规定记录安全培训的内容和考试成绩。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决定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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