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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和淘汰水泥工业落后产能 促进水泥行业科学发展

发布时间:

2022-11-29 20:32


  不断地淘汰落后,优化升级,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是一个行业持续发展的前提。在上上下下,异口同声地宣传、贯彻、踐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问题不是要不要淘汰落后产能,而是必须实事求是地搞清楚什么样的产能是落后产能?落后产能是怎样形成的?这些落后产能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如何稳妥地淘汰这些落后产能?

  一、何为落后水泥产能

  污染大、能耗高、质量差,是对水泥工业落后产能的定性表述。何为污染大、能耗高、质量差,并没有确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国务院在2005年《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将产能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种。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明确了水泥工业应予淘汰的落后产能。然而,我们在淘汰落后、治污减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抛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另搞一套,把所有的机械化立窑都列为落后产能予以强制淘汰。

  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早已经制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水泥工业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和硅酸盐水泥标准,而且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根据科技的发展进行修订,提高标准水平,体现了我国水泥工业现代水平。根据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指标界定产能的先进与落后,不管什么窑型、规格多大,只要污染排放、能源消耗达标,产品质量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规定指标就是先进产能;反之,就是落后产能。依我们现在的条件,完全可以对这些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完全可以把这些现行标准确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列入现行的产业政策作为界定先进与落后产能的定量指标。

  长期在工业企业工作的人都清楚一个常识,相同的生产线或同一种型式和规格的主机设备,由于内部结构、工艺完善程度和管理水平不同,其经济技术指标可以相差很多。例如,现在的立窑可以分为传统机立窑和新型机立窑两类。新型机立窑是从传统机立窑发展而来的,就像新型干法回转窑是从干法中空回转窑发展而来的一样。但是,它打破了传统立窑的设计理念,在窑的高径比、卸料装置、窑内结构、供风方式、配料方案、成球及操作控制和环保等方面都有创新,除劳动生产率和单机生产能力外的环保、能耗和产品质量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相当于或优于日产4000吨及以下的带分解炉的回转窑。从广西到黑龙江几十条新型机立窑的生产实践证明,这一技术是日产600—1500吨熟料规模中小型企业的先进适用技术。

  淘汰落后产能的目的是为了优化结构,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新型机立窑完全可以达到现行日产2000-4000吨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所能达到的环保、能源消耗和质量指标,还能说是落后产能吗?所以,单纯用窑型和主机设备的规格来界定产能的先进与落后是不科学的,把所有机立窑全部作为落后产能一起淘汰,看似简单可行,实际上没有污染排放、能源消耗和产品质量的具体定量标准,很难让人服气,也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落后产能的形成 

  这些落后产能大多数都是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水泥紧缺时发展起来的。当时,一些企业,看到水泥供不应求,价格不断上涨,利润丰厚,工艺比较简单,准入门槛低,便蜂涌而入。在建厂过程中,许多企业缺乏自律精神,为了节省投资,不顾水泥质量管理规程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因陋就简建成投产,最终导致产品能耗高、污染大和质量不稳定。

  三、落后产能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

  这些落后产能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受利益驱动缺乏自律意识,不能自觉执行相关法律规章和相关标准;二是上述三个标准是早就有的,相关执法部门平时没有依法进行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三是在当时水泥行业是各个地方的经济增长点,有些地方为完成政绩考核目标,实行地方保护,阻碍相关法律、规章和标准的执行,也是落后产能能够长期存在的基础。

  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稳妥地淘汰这些落后产能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顺利完成国家提出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调整产业结构的目标,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明确界定落后水泥产能的量化标准;

  2.根据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现有落后产能区别对待,疏堵结合,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取缔关闭少数无证生产企业、治理有证企业中环保、能耗和质量经治理仍不能达到现行标准规定的产能;

  3.对大多数有证的限制类产能则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环保、质量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充分考虑业者的利益,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的手段自然淘汰;利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制订出配套政策;

  4.建立起长效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引导落后产能主动早日退出水泥工业,而不是简单地依靠行政手段,集中整治,强制关闭。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政府及有关部门参考:

  (一)严格执行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坚决彻底取缔无证生产企业。

  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下,允许无证企业长期存在本身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亵渎。在无证企业被彻底关闭之前,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淘汰有证企业的(既便是落后的)生产能力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市多年来一直存在着几十家从来就没有办过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要淘汰落后产能,首先就要严格执行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统一协调生产许可证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电力等相关部门,坚决关闭那些从来就没有办理过生产许可证的无证生产企业,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有证企业谁都管,无证企业无人管”“违法生产成本低,守法生产成本高”的怪现象。

  对出卖和转让生产许可证给无证企业使用的行为予以处罚和纠正,维护我市水泥工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生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二)科学地明确界定落后产能的量化标准。

  建议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04)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07)中可比熟料烧成标准煤耗≤125公斤/吨熟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110千瓦时/吨水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硅酸盐水泥熟料》(GB21372-2008)和《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作为我市淘汰现存机立窑和水泥粉磨生产能力的量化标准。这些指标都是可以进行检测的,可以责成能源、环保和质量检测单位对现有机立窑和水泥磨机的能源消耗、废气排放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测。

  (三)严格落实建设新型干法生产线时淘汰落后产能的承诺。

  根据“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政策,督促所有已经建成投产、原来承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县(市)、区政府,实践、落实自己的承诺。

  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建成后在进行环保验收和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前必须验收企业承诺拆除的机立窑生产线;未按时拆除的不予验收通过和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对未能落实当时所做承诺的县、(市)区实施同行业项目区域限批。

  (四)建立长效落后水泥产能退出机制,促进落后产能主动早日退出

  ⒈面对现实,妥善处理未经报批核准、通过技术改造新增的生产能力。

  2000年以来,一些有证生产企业根据自己的市场空间,利用国家推广的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20项新技术和其它先进适用技术对原有机立窑和粉磨系统进行了改造,生产能力和经济技术指标都有了很大提高。目前全工艺机立窑企业吨熟料耗标准煤平均水平在130公斤左右,吨水泥综合耗电平均水平在90KWH左右,符合现行的《水泥企业能耗限额》(GB/T16780-2007)规定的要求。

  有些项目虽然未经核准,但是项目内容本身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我们应该勇于面对这个现实,妥善处理有证企业经过升级改造的新型机立窑生产能力和有证企业中未经核准新增的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粉磨能力,承认他们的合法存在,按限制类或鼓励类企业进行管理。

  2.允许少量大直径机立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以节能降耗为目的的升级改造。

  允许有证企业现有直径3.2米(含本数)以上的机立窑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其它先进、适用技术进行不以增加熟料产量为主要目的的升级改造;鼓励此类型企业烧成工序以外的所有工艺向高标准的新型干法生产技术看齐、接轨。改造后生产线环保和能源消耗水平必须达到的指标要求。

  4.主要依照环保、节能和质量法规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尽量依法进行,尽可能不因窑型不符去强制拆除,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习惯。

  对于经相关部门检测,环保、吨熟料耗标准煤和产品质量不能达到相关标准规定指标的落后产能,由各相应执法部门报政府落后产能淘汰主管部门汇总后进行淘汰的后期工作。

  5.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

  所谓落后产能企业多年来在帮助解决原材料短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方面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为各地财税、就业、搞活经济等方面都为各地做出了贡献。各级政府为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步伐要淘汰这些落后产能,确定给予一定补偿,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个别县、区资金不落实,强制企业放弃县、区部分补偿的现象。企业不答应,就以扣留上级政府补偿的资金相要挟。这种现象的发生,严重损坏了政府的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落后产能的淘汰进程。

  鉴于上述原因,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上级政府应该监督下级政府落实相应资金,并且集中到市级财政,由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划拨到被淘汰企业账户,防止下级政府克扣、挪用,影响政府的形象。

  6.对在淘汰落后、节能减排,行业结构调整中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⑴鼓励利用拆除机立窑后的土地兴办其它企业。

  利用原有土地发展新型建材或跨行业创办企业的,自拆窑之日起一定年限内企业所得税本县(市)、区留用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奖励,增值税本县(市)、区所得部分的50%给予返还奖励。

  ⑵鼓励企业联合兼并,转产、兼产其它建材产品。

  鼓励支持有条件、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恰当的市场运作兼并、收购立窑企业,提高生产集中度;鼓励支持联合、兼并企业开发其它适销对路或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建材产品。

  自联合、重组、兼并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新组建集团所属的本地各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优惠政策。实行集团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的企业集团,对其超过市场平均价格部分产生的销售收入、相应增加值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和县(市)区留用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退回奖励。

  7.提高建筑市场结构工程用水泥准入门槛。

  对单机产能小于20万吨(不含本数)的企业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用材料备案手续,不予推荐办理进入北京、天津建筑市场的备案手续对出租、转让建设工程用材料备案手续给其他企业使用的,注销其备案手续;对出租、转让京、津建筑市场备案手续的,由相关单位通报京、津相关部门,建议注销其备案手续。

  ⒏严格执行环保、节能、质量法规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限制类产能,由相应的执法单位各司其职,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不定期对其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安全生产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测。对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企业,令其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运用法律手段、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取缔关闭无证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规范生产秩序和市场秩序;建立稳定的、长效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引导落后产能主动、及早退出;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构建较大集团、较大企业,提高生产集中度和集约经营的程度,可以调整我市水泥工业技术结构和组织结构。我们相信,由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相互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严格规范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实施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就一定能够推动水泥工业的淘汰落后、节能降耗、治污减排工作,促进水泥行业实现科学发展,达到由大变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