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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水泥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发布时间:

2018-02-08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完善。

 

附件: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印发

 

 

附件:

 

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增加20%及以上;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或配套矿山、废石场选址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增加协同处置处理工序(单元),或增加旁路放风系统并设置单独排气筒。

 

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类别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8. 窑尾、窑头废气治理设施及工艺变化,或增加独立热源进行烘干,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9.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0.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暂存产生的渗滤液处理工艺由入窑高温段焚烧改为其他处理方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