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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 水泥生产许可证新规实施! 老版本作废!

发布时间:

2018-11-30 00:00


其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提到,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水泥产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证。

发证产品及标准

 

水泥,一种细磨材料,与水混合形成塑性浆体后,能在空气中水化硬化,并能在水中继续硬化保持强度和体积稳定性的无机水硬性胶凝材料。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水泥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本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3个产品品种。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

 

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本细则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企业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延续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地址未迁移、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增加产能的基础上,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需要进行变更的,按照《关于印发钢铁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48 号)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