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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1-29 20:23


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泥标准化化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强化质量诚信意识、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夯实质量技术基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90号)和《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T/CBMF 17-2017)(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水泥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是指由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材协会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质量体系、检验能力和运行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规程》及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的评价活动。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90号);

(二)《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水泥及熟料生产企业。

第二章 评价管理要求

第四条 省建材协会负责本区域内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以及特种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的受理、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以下规模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和发证,发证情况每年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报备。

第五条 省建材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受理或委托市级建材主管部门或建材(水泥)协会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申请、组织现场评价、汇总评价材料、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以及承办评价的其他有关事宜。河北建材工业技术服务公司负责评价过程的费用收取及发票的发放。

第三章 评价的步骤

第六条 评价的申请

申请单位须按《规程》附录A和附录B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省建材协会提交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申请书(附件一)。

第七条 申请的受理

 各市办事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相关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申请单位是否属于评价受理的范围。

 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上报省建材协会省建材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发出评价通知,并组织安排现场评价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各市办事机构应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现场评价

 申请受理后,省建材协会秘书处组织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程序是:首次会议、现场评价、与被评价方领导沟通、末次会议。

评价内容按照《规程》附录B的要求,对照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表逐项评价,并注明分数。

 第九条 评价报告

 评价组负责编写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报告(附件二),评价结论应明确写明“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经现场评价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书中承诺一致,且评价总分90分及以上的,评价结论为优秀;

(二)经现场评价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书中承诺不一致,或评价总分未达到75分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三)其余情形的为合格。

评价组负责将评价报告寄送至省建材协会秘书处,由省建材协会审批。

第四章 评价组人员

 第十条 评价组一般由2-4人组成,其组长和成员由省建材协会秘书处选派。评审员应是熟悉水泥生产、水泥检验的人员,并符合《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审员管理办法》要求。

第五章 标准化化验室证书发放、监督管理和复查换证

 第十一条 对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企业,由省建材协会审查批准后,颁发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优秀”或“合格”证书。证书样式如下:

 

 

 

 

 

 

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

(优秀/合格)标准化化验室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印制

 

 

 

XXXXXX有限公司:

依据《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T/CBMF 17-2017)和《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你企业位于 (企业化验室地址) 的化验室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 (优秀/合格) ,特颁发此证。

 

 

 

 

发证日期:20XX XX     评价发证机构(公章)

有效期至:20XXX X

 

 

第十二条 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实行年度评价制度,省建材协会秘书处组织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进行。对获得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优秀标准化化验室”的,可以由企业按照水泥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报告(附件二)提交自查报告,不再组织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三条 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企业应当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四条 因迁址导致化验室发生变化的,由省建材协会受理其申请后组织现场评价,满足要求的重新发放标准化化验室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但企业化验室实际未发生变化的,由省建材协会受理其申请后直接换发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六条 在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内,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单位撤销其证书:

(一)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县级及以上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未能通过标准化化验室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证书的水泥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整改,自查合格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材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申请书

2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