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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29 20:29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监测[2017]86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201712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1125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

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

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

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

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

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

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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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本

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

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按时公开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

息管理系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维护管理。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包

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码、所属

行政区域、经纬度、名录类别、主要污染物指标等基础信息。名录

更新、单位名称和地址变更等信息变更应及时反映到信息库中。永

久性停产和关闭的排污单位不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二章 筛选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水环境重点排

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

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

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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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制造,磷

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

学纤维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艺的纺织印

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

羽毛(绒)加工,农药,电镀,磷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乳制

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

的汽车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

污染物的单位。

(四)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 万吨及以上

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2 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各地可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

(六)产生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

剧毒废渣的企业。

(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

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环

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三年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示的企业,以及整治后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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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红牌”处罚的企业。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大气环境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气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气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

性有机物。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排污总量占比

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放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

企业。

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热电联产,

有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制造业,有烧结、球团、炼铁工艺的钢铁冶

炼业,有色金属冶炼,石油炼制加工,炼焦,陶瓷,平板玻璃制造,

化工,制药,煤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废气

污染物的单位。

(四)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具体参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固体废物集中焚烧设

施的运营单位。

(五)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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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

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处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

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

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

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

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

位名录。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排放超标工业企业。

(二)因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其他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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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

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

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因其他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经突发环境

事件风险评估划定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摘自环保部网站,编辑,王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