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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4项文件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2-11-29 20:25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拟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负责拟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五)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内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四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注册初审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终审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

  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终审机构核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中级)。

  第十八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